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0年的湖南省供销学校,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商科学校之一,是湖南省财经贸易类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院2012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2018年立项为湖南省卓越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学院秉承“厚德明志、立信强能”的校训和“求真务实、进取创新”的校风,倡导“博学严谨、敬业爱生”的教风和“勤学好思、知行合一”的学风,努力建成办学理念先进、行业特色鲜明、教学条件优良、省内卓越、全国知名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Commerce,简称HVCC。
学院的网址为http://www.hnswxy.com。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35号。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加强内涵建设,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尊重和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决算等进行审议备案。
(三)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院院级领导干部。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为学院提供经常性事业费拨款,筹措建设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拨款,保障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支持学院自主管理使用学院财产、经费,为办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四)支持学院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行使与办学有关的各项权力。
(五)受理和办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的权利:
(一)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三)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内部的教学、研究、管理和服务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的义务:
(一)在民事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保护学院各项财产,杜绝对学院财产的侵占、挪用、截留、破坏等行为。
(四)接受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由其组织的各类评价。
(五)实现学院发展目标,提高办学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按照依法、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第三章  学院功能
第十三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十四条  学院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供销行业优势,为服务“三农”、服务供销合作事业、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学院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各种社会培训,推进国际教育合作与联合培养培训,积极探索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实施开放办学,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行业需要和办学水平、办学目标、办学实际情况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不断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学院适时发布教学与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断强化实践育人环节,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设具有“商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工作管理与绩效考核体制机制;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权限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负责党纪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设纪检监察室,是纪委办公室和学院监察室合署办公机构。纪委办公室是学院纪委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院纪委日常性事务工作。学院监察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负责学院监察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在学院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群)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下列事项学院决策前,需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由学术上确有造诣、公道正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与科研人员组成。委员应来自不同专业(学科)门类和不同部门,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术委员会委员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学院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上一届教代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学院教代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的代表以学院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代表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学院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含)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职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三十七条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实行学院、教学院(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制定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部门,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档案馆(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院(部),并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的变化,适时调整教学院(部)的设置。
第四十五条  教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学院实行学院与教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院(部)人财物管理权,指导和监督教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  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副院长(副主任)1-2人。教学院(部) 的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教学院(部)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教学院(部)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负责本教学院(部)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以及学生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教学院(部)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七)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教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教学院(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教学院(部)重要事项。支持本教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教学院(部)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教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教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教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对本教学院(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根据议题,会议分别由教学院(部)的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教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及党支部书记和教研室主任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教学院(部)根据需要设置教研室、研究所。教研室、研究所依据教学院(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经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院批准。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研究和管理机构,接受教学院(部)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教学院(部)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和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学院和教学院(部)两级督导体系,各级督导成员由学院教学督导部门组织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教育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  学院成立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确定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经济师、会计师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学院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毕业生)代表组成,其中院外成员不少于1/2。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院(部)推荐,学院审批并发放聘书。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拥有健康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合理的评价;  (四)享有薪酬、保险、休假及公共服务等待遇;
(五)享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有权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享有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的投诉权和申诉权;
(七)依法开展专业与学术研究;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教育,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爱护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利益和声誉;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终身学习和品行修养,增强适应学院建设与时代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二)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需要,动态确定教职工的规模与结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建立激励机制,提供良好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修和挂职锻炼,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执行教职工退休制度,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外(返)聘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享有本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学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及时提供事关学生权益的各种信息,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一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院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合作与协同创新,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的合作,加快学院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将校外企业和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人才培养过程。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加强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订单教育和技术咨询、项目开发等各方面的合作。校企合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院以湖南现代商务职业教育集团和湘商文化院为平台,以湘商文化为基础,扩大与湖南相关企业、学校和本土商贸知名企业、知名商人的联系,加强创业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理想、规划职业生涯、培养职业品格,强化对学生“财经职业岗位”能力的训练。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在学院(含前身)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二)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四)经审核,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自发自治的社团组织。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七十八条 学院制定《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校友会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学院为广大校友搭建校友服务平台。学院通过校友会、校友服务平台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八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院的资助;按照法律和相关合同规定,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并分析使用成效。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八十三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服务与安全健康保障体系,保障师生的学习、工作与生活。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徽以稳定的等边三角形外形作为底图,代表学院师生团结稳定、向上、学无止境、不断攀登的理想追求。标志内由“山峰”和“铜钱”组成奋力拼搏的“人”字形,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图案上部分“铜钱”造型突出学院的商务特色;同时,红色拇指印和黄色牛角造型,预示着学院未来的发展更高更强,学生未来的事业将“牛气冲天”。图中的数字1950是学院的创建年份,反映学院的历史及文化底蕴。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旗是印有学院名称和学院校徽标志图形的矩形(288CM×192CM)旗帜。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歌为《流金岁月》。
第九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公历11月20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批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根据本章程制订或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学院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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