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修订)
来源:校友联络处 时间:2026-0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Business”,英文缩写为AAHUTB。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教育强省战略方针,致力于加强学校与校友及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络校友感情、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促进校友自身事业发展,共同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地校友工作的指导和信息交流;
(二)加强校友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
(三)为校友搭建信息沟通、学术交流、互助合作的平台,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四)组织开展多层次校友联谊活动;
(五)培育和增进校友母校情怀,争取校友对母校的支持,助推母校建设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符合下列就读经历之一:曾在湖南省合作干部培训班、湖南省合作学校、湖南省合作干部学校、湖南省供销合作干部学校、湖南省商业干部学校、湖南财政贸易干部学校、湖南省供销合作职业学校、湖南省供销社半工半读中等学校、湖南省供销合作学校、湖南省供销合作学(干)校、湖南省商务学校、湖南政法专修学院、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外贸学校、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湖南省粮食学校、湖南省粮食干部学校、湖南省经济贸易学校、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就读的普招全日制、成教脱产及在职函授的毕业生、肄业生;在校培训半年以上短期培训学员;
(四)曾在上述院校任教、任职满一年及以上教职工;
(五)本校现任在校教职工;
(六)本校聘任的兼职客座教授、名誉教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按规定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参加母校有关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对母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六)获得母校在人才培训、科研合作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六)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向母校提供教学、科研、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为母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七)协助母校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反馈毕业生发展情况和教育教学相关问题;
(八)协助本会做好校友联络工作;
(九)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须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岗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五)无剥夺政治权利相关刑事处罚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负责人候选人应在选举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负责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如不设常务理事,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总数不超过40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超出最高任职标准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各类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与省内外校友联谊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运营,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部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设会计、出纳岗位,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修订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订稿,须在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既定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13日第二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校友会章程》(2021)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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