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26-05-31 浏览: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同时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合同管理、科学考核有机统一的原则,向重点建设大类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倾斜。以全职引进为主,柔性引进为辅。
第三条 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形式。
(一)全职引进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专业领军人才,第二层次为专业带头人,第三层次为博士研究生,第四层次为技能大师。
(二)柔性引进分两个类别:特聘教授、产业导师。柔性引进人才采用兼职形式来校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领导。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务、科研、纪检监察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组成。组织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
2.认同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具有良好的品德、学术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3.身心健康,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全职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专业领军人才
主要条件符合下列之一者:
1.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顶尖人才项目人选或学术成就获得者。
2.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者。
3.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专业领军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二)专业带头人
1.A类专业带头人
主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国家级名师,省级政府部门认可的学者。
(2)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或学术成就获得者。
A类专业带头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2.B类专业带头人
主要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能引领学校专业及专业群的建设,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两项及以上:
(1)主持并完成5项及以上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科研项目级别认定文件为准)。
(2)为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专业带头人。
(3)主持并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
(4)主持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
B类专业带头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3.C类专业带头人
主要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职称,有较强科研能力,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需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两项及以上:
(1)主持并完成3项及以上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科研项目级别认定文件为准)。
(2)为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专业带头人。
(3)主持并获得省级(含)及以上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4)主持并获得省级及(含)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C类专业带头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三)博士研究生
1.博士:有良好的学历背景,有较好的学术潜力且业绩条件突出。
2.引进的博士岗位原则上本、硕、博各阶段专业应一致或相近。
引进博士的年龄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四)技能大师
具有丰富的企业实践背景,获评政府部门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大师工作室、“芙蓉人才奖”、拥有大师工作室及相当荣誉的人员,或者具有以上相当称号的外省技能大师。
引进的技能大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第七条 柔性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特聘教授
特聘教授需符合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或专业带头人条件,或达到其他同等水平的人选。特聘教授聘期为1-3年,且聘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产业导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内知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2)国家、省、市科技或创新创业企业家。
(3)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
(4)获得省级及以上劳模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技术能手。
(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6)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且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产业导师聘期为1-3年,且聘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根据专业群建设和特色专业建设发展等特殊情况,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优秀人才、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高级人才、国内具有发展潜力并取得标志性重要成果的紧缺急需的优秀人才,参照以上层次、类型的条件由学校按程序进行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引进条件中的学术论文必须是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全文发表的文章,所有业绩必须与引进岗位一致或相近。
第三章 引进待遇
(一)安家费分3次到位:第一次在正式办理完调入手续后到位30%,第二次在中期考核合格后到位50%,第三次在届满考核合格后到位20%。
(二)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购买科研设备、改善实验条件,一次核定,原则上全职到岗工作后可拨付50%,剩余部分按预算分年度平均划拨。
(三)根据需要,可自主引进团队成员2-3人,按照学校相关条件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四)由所在二级学院帮助其协调组建学术团队,提供必备的教学、科研条件。
(五)安排配偶工作。符合学校进人条件的予以编制内聘用,不符合进人条件的予以编制外聘用(详见引进待遇)。
(六)引进人才有职称的,经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直接聘任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级,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待遇可面议。
| 人才类别 | 引进待遇 | |||
|
安家费 (万元) |
科研启动经费 (万元) |
工资待遇 | 配偶安置 | |
| 专业领军人才 | 100-200 | 30-40 | 面谈 | 面谈 |
| A类专业带头人 | 80-100 | 25-30 |
有职称者,按聘任岗位级别对应工资标准。 博士无职称者,待遇按如下规定: 1.享受校内绩效工资副教授待遇。 2.长沙市内无房者,学校提供3年周转房。 |
1.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学校协调调动。 2.无事业编制的,按以下原则解决。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校优先解决编制。 (2)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学校按照编外人员聘用。 |
| B类专业带头人 | 60-80 | 20-25 | ||
| C类专业带头人 | 40-60 | 15-20 | ||
| 博士 | 20-35 | 5-10 | ||
| 技能大师 | 30-40 | 20-30 | 面谈 | 面谈 |
1.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为产业导师发放岗位津贴,兼职取酬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在学院特聘教授、产业导师的聘期内,按50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需完成基本工作量;
3.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特聘教授、产业导师承担学校课程教学和实践指导,或来校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按具体时间折算成课时,由学校按照300元/课时(校级)或400元/课时(省级)支付讲课酬金;
4.特聘教授、产业导师署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项目及成果,由学院按本院教职工的相关文件给予经费配套和奖励。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领军人才在聘期内须完成学院所聘职称等级内的各项科研、教学工作,同时还需完成如下工作:(一)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带领本专业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二)科研工作任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一人一策,严格按合同管理。
(三)每年至少开设(主讲)1门核心课程或反映本(专业)领域前沿的课程,并完成与学校商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聘期内培养省部级以上的骨干教师2名,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3-4人。
第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须完成学院所聘职称等级内的各项科研、教学工作,同时还需完成如下工作:
(一)指导、参与专业或专业群的建设,协助领军人才带领本专业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二)科研工作任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一人一策,严格按合同管理。
(三)每年至少主讲1门核心课程或反映本专业领域前沿的课程,并完成与学校商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培养人才梯队,培养省部级以上的骨干教师1名,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3-4人。
第十四条 博士岗位在聘期内须完成学院所聘职称等级内的各项科研、教学工作,同时还需完成如下工作:
(一)协助专业带头人进行专业及专业群的建设工作。
(二)科研工作任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一人一策,严格按合同管理。
(三)每年至少主讲1门核心课程或反映本(专业)领域前沿的课程,并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在聘期内须完成学院所聘职称等级内的各项科研、教学工作,同时还需完成如下工作:
(一)负责指导学校3-5名教师在所在企业开展学术究或实践锻炼。
(二)培养学术梯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3-4人,为青年教师和研究生提供进修、合作研究的机会和岗位。每年至少主讲1门核心课程或反映本专业领域前沿的课程,并完成与学校商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积极促进校企合作交流。协助学校在企业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学生就业基地;每年安排5名以上毕业生在企业实习。
(四)加强师生技能竞赛指导。指导师生参与各类相关技能竞赛,并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赛项中获二等奖(或相当级别奖项)2次以上(同一赛项不重复计)。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参与专业建设,帮助本专业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二)每年至少为学生开设1门反映本专业领域前沿的选修课或2次讲座。
(三)科研工作任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一人一策,严格按合同管理。
(四)培养学术梯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2-3人,为青年教师和研究生提供进修、合作研究的机会和岗位。
(五)积极促进学校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产业导师在聘期内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我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二)负责指导学校3-5名教师在所在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或实践锻炼。
(三)联合学校申报科研课题、科研平台、科技成果奖励,通过横向课题研究等形式开发新产品等,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确定,一人一策,严格按合同管理。
(四)每年至少为学生开设1门反映本专业领域前沿的选修课或3-4次讲座,选派企业2-3名高层次人才每年为学生讲授1-2门专业课程部分内容。
(五)协助学校在企业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学生就业基地;每年安排2名以上毕业生在企业实习,并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其毕业设计。
(六)推动所在单位与学院共建企业导师工作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优秀毕业生工作站、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等,实施现代学徒制等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项目,与学校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
第十八条 全职引进人才的课题任务必须是本人主持且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论文任务要求必须是本人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身份,第一作者,且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全文发表的文章。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课题任务要求是本人或研究助理主持且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论文任务要求是本人或研究助理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身份,第一作者,且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全文发表的文章。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程序(一)制定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明确引进人才的具体岗位、任职条件、所属专业或团队,以书面形式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进行论证,依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在调研、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引进计划。计划经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党委会审核通过。
(二)信息发布。组织人事处通过网络、人才招聘会、媒体广告或其他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统一发布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信息。
(三)个人申请。应聘者填写《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人才申请表》(附件1),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学术业绩证明材料。个人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聘书,重要社会兼职证明,配偶、子女简要情况说明等材料。
学术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全部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全文)和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封底)复印件,论文被SCI、SSCI、EI收录的检索证明,科研项目立项通知、结题或鉴定证书复印件,科研获奖证书复印件,在国内外任职或担任重要职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四)论证评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引进人员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成就等进行综合评议,拟订引进意见和学校可提供的人才待遇。
(五)组织考察审批。由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察组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方式可采取到原单位访谈、查阅人事档案等形式进行。
(六)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党委会讨论,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后按照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管理考核
引进人才实行聘任制,全职引进人才服务期为8年,其中首次聘期为5年,柔性引进人才首次聘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首次聘任期满,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附件3)、中期考核与届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职引进人才中期考核安排在聘满3年时进行,柔性引进人才中期考核安排在聘满2年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考核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内容主要为人才履行职责、完成《聘任合同》中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情况。考核环节包括提交考核材料、述职、答疑、评议、投票,提出考核意见报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通过考核则兑现相应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发下一年度的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费,待下一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中期考核或届满考核不合格,则解除聘任合同;届满考核合格者,兑现全部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其提出的辞职、与岗位工作无关的2个月以上的出国(自费出国)、调离我校等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凡不满8年要求调离学校者(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者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者,违约责任按所签订的聘任协议追回相应费用。
(一)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解除合同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其照顾性安排工作的配偶一并解除合同、调离学校。
2.全额退还已拨付的安家费及购(租)房补贴,退还剩余科研启动费。
(二)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除合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1.未通过第一年度考核者,退还剩余科研启动费、已拨付的安家费及购房补贴。
2.未通过中期考核或届满考核者,退还剩余科研启动费,按未完成任务比例退还安家费及购(租)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全职引进人才人事关系调入学校,并全职在校工作,柔性引进人才不改变所引进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相关引进待遇均为税前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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